徐昌万 总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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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检验规则
7.1检验分类
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2 出厂检验
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,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证明。
每批抽样数目由双方协议规定,如用户不提出要求,则由生产厂规定。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合格。
7.3 型式检验
7.3.1产品在 下述情况之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:
b)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:
c)正常生产时,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,每年至少1次:
d)产品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:
e)出厂检驗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:
f)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7.3.2型式检验包括本 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,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产品销售。
7.3.3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 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30 m。
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判该批产晶为合格:型式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,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,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,若仍有不合格项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以上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